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县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稽[1999]78号 1999-5-2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27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第六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一、进行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按规定立案查处并给予处理决定的案件。 二、省、市、县(区)国税局稽查局或其主管国税局应在便于纳税人阅览的办公场所设置公告专栏。 三、公告可采取张贴式、电子屏幕式、宣传单式或借助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四、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必要形式进行公告。须在省级以上单位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告的,报经省局审批。 第三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进行。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在复议机关作出最后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30日内进行公告。 张贴式公告在公告人和被公告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内同时进行张贴,并自张贴之日起保留15日以上。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由各主办案件的税务稽查局办理,并指定内设机构专人负责。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要建立公告统计台账制度。 第五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能简写法规及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七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税务稽查机关监督执行,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公告,或公告后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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