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8]306号 2008-12-3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依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执法效能,优化纳税服务的现实需要。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及时部署,专人负责,确保新政策按时实施。市局将适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二,各局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税务证明》的受理,开具,复核,归档等职责分工及业务流程,由各局自行确定。需要审核的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由各局相关业务部门把关,自地税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根据地方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外公开。 四,各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格式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报市局备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刻制一枚或多枚专用章,需要刻制多枚专用章的,自行编号排序。编号方式为阿拉伯数字加小括号。例如,“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1)”。 五,市局已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税务证明》两个文书格式添加到市局网站上,《税务证明》申请人可登录网站"便民服务—下载中心—其它类"栏目下载。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为纳税人下载打印或自行印制。 六,各局应加强与国税局的沟通,协调好开具《税务证明》的相关事宜。如对申请人所持《税务证明》有疑义,要及时与开具证明的国税机关沟通确认。 七,各局应及时开展开具《税务证明》的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局的相关业务培训。 各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