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4]596号 2004-11-1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退还多缴营业税的请示》(南地税报[200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招收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派驻用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按合同规定收取保安费,并由保安公司支付保安人员工资。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和代为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因此,保安公司应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保安人员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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