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发[1995]3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24
摘要:关于农民按上车均纯收入1.5%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仍按省政府1988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通知》(豫政[1988]103)的规定执行,地方税务部门暂不征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发[1995]36号               1995-03-24

  近据部分市,地反映,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1994]18号)下发后,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执行不一,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按“三税”3%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农民按上车均纯收入1.5%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仍按省政府1988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通知》(豫政[1988]103号)的规定执行,地方税务部门暂不征收。

  三、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省政府将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待省政府征收项目和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规定征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3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