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发[1995]36号 1995-03-24 近据部分市,地反映,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1994]18号)下发后,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执行不一,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按“三税”3%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农民按上车均纯收入1.5%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仍按省政府1988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通知》(豫政[1988]103号)的规定执行,地方税务部门暂不征收。 三、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省政府将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待省政府征收项目和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规定征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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