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邮政局转发关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06号 1998-07-03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市邮政局各支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邮电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申请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须填报《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对纳税人申请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有效期审批不应超过二年。期满的应提前一个月重新提出邮寄申报的申请。 二、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使用《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附件二)核批纳税人的邮寄申报申请,并应指定专窗(岗)接办邮寄申报手续,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纳税人凭该通知与邮政部门签订邮寄快件协议(该协议也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在核批邮寄申报的同时交纳税人签章后转送邮政部门)。 三、邮政部门办理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办理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到市内各邮政支局、邮政所设立的纳税申报专窗(岗)交寄邮件,也可拨服务电话185由邮政局(广州速递公司)上门收件。 四、邮寄申报以邮件寄出地的邮戳为实际申报日期。办理同城特快专递的邮件两天内送达;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四个县级市范围内向广州市城区特快专递的邮件三天内送达。逾期送达的,邮政部门将按邮政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不分轻重每件收费8元,由邮政部门直接向纳税人收取,并提供专用信封,不加收其他费用。 附件: 1.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核准邮寄(电子)纳税申报通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邮政局 1998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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