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16号 1998-05-2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凡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关单位原使用的收费凭证应于今年六月底前清理列册核销,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销,广州市属单位报广州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核销。 二、按照现行税务征管分工和“以票管税”的原则,我市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票仍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8年0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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