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国税局继续自行印制使用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485号 2004-10-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东莞市继续使用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4]109号)悉。鉴于你市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方式有其特殊性,且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种类不能满足你市来料加工业务使用的需要,为确保你局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作,以加强对来料加工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市继续使用《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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