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6]1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稽查、登记、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18
摘要:稽查分局在稽查工作中,如仅查阅电脑资料不能完成稽查任务,需调阅有关手工资料的,应填写《税务机关调阅资料函》,经稽查分局领导签发后凭此函向有关征收分局借阅所需手工资料,并于结案时及时归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稽查、登记、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125号               1996-3-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关于稽查、登记、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关于稽查、登记、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18日

关于稽查、登记、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提请稽查

  登记、征收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有以下问题的,应填列《提请稽查企业名单》送相应稽查分局,稽查分局应在10天内完成稽查,并将结果传送给有关分局:

  (一)核税过程中发现纳税申报异常的;

  (二)对企业开出发票有疑问的;

  (三)抵扣联是假发票或虚开的;

  (四)企业申请A类纳税人资格的;

  (五)企业要求歇业的;

  (六)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漏登户。

  二、信息的传送与查阅

  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的信息以通过电脑传送、查询为主,书面函件为辅。

  稽查分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应及时录入电脑,并送一份给征收分局,办好签收手续。稽查分局通过查询电脑信息及时掌握企业补税罚款的入库情况。

  三、查补税款、罚款的征收入库

  (一)企业持《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征收分局办理补税罚款手续,征收入员根据企业提供的稽查文书文号调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电脑信息,经核对无误后开出税票。

  (二)逾期未到征收分局开票补交税款罚款的企业,由稽查分局负责催缴。

  (三)开出税票而未入库的税款罚款由征收分局负责催交入库。

  (四)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提出缓缴查补税款的,由稽查分局负责审批。

  (五)征收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应分别统计,并将完税证复印件送稽查分局。

  四、查补税款的提退

  群众举报经立案稽查查补的税款和罚款,可按规定比例提留。

  (一)稽查分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上季已入库的查补税款和罚款编制清单,经分局领导签字后,送征收分局(一式二份)。

  (二)征收分局凭清单于季初首月按规定办理提退手续,在清单上说明划解情况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计财处1份。

  (三)提退的款项于每季终了后全额上划计财处,计财处依分配比例按季划转有关分局。

  (四)稽查分局应整理好提退清单所列企业的稽查文书等资料,随时准备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五、关于对企业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议和处理

  (一)稽查分局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按规定条件需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丢失专用发票等),应向征收分局发出《稽查建议书》。

  (二)征收分局接到建议书后,应办理暂停供应专用发票有关手续,并收回已供发票和发票购领簿。

  (三)征收分局认为不需停供专用发票的,应将情况报告发票处,经发票处批复后执行。

  六、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一)稽查分局在稽查中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无会计资格证书、企业财务核算问题严重等情况,应向征收分局分出《稽查建议书》。

  (二)征收分局接到建议书后,应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手续。

  (三)征收分局认为不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将情况报告市局流转税处,待流转税处批复后执行。

  七、关于A类纳税人的问题

  企业申请A类纳税人资格,征收分局可委托对应稽查分局检查,稽查分局应在10天内完成有关工作,并将结果及时传送征收分局。经稽查符合A类纳税人条件的,征收分局应认定为A类纳税人。

  对A类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原则上每2年进行1次。

  八、关于“双定户”定额调整问题

  稽查分局在对“双定户”的稽查过程中,查实其定额明显偏低(低于定额30%以上)而未主动申报的,应发出《稽查建议书》知会征收分局,并提出调整意见。征收分局要在接到该通知后30天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稽查分局。

  九、关于漏登户问题

  稽查分局查出的漏登户,应先查清其应补税款作出处理决定书,并发出《稽查建议书》知会登记分局。

  十、调阅手工资料问题

  稽查分局在稽查工作中,如仅查阅电脑资料不能完成稽查任务,需调阅有关手工资料的,应填写《税务机关调阅资料函》,经稽查分局领导签发后凭此函向有关征收分局借阅所需手工资料,并于结案时及时归还。

  附件:深国税发[1996]12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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