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130号 1996-04-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6]48号《关于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称:“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规定原则上都已取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贷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我省从1994年1月1日起无权继续给予免税照顾。因此,对航运部门向货主和旅客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1]256号文规定,货运每吨公里征一分钱,客运每人公里征一分钱),应按现行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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