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欠税企业地址迁移微机销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0]146号 2000-06-23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2]18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自2002年11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凡是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需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是,有的纳税人由于欠税无法在原税务登记机关现有的微机程序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将有关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1.迁出地国税局除按规定对纳税人的票、证及各税进行清理外,还应认真填写《纳税情况一览表》,将纳税人所欠税的税种、税额等有关内容准确地列在表格之中。 2.经迁出地国税局主管局长审批,征收部门将,该欠税企业的所有欠税打印一份税单后,再将其从微机中予以删除,然后由征管部门作销户处理。 3.迁出地国税局将打印的(欠)税单第四、五联分别附在两张《纳税情况览表》上,并在此表附件栏注明件数及税单号,附税单第5联的一份随其它需移交的资料交给迁达地国税局,附税单第四联的一份及税单1-3联留迁出地国税局存档(归档在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第9项)。 4.迁达地国税局接到有关资料后,根据《纳税情况一览表》及(欠)税单等所提供的资料,逐笔登录到微机之中,由迁达地国税局从即时起负责对该企业接收管理并清缴其所欠税款。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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