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08-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应用。凡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均可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http://etax.zjds.gov.cn)自行查询本人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缴纳情况,并可自行对查询结果进行打印。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请见“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公告《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的通知》。上述查询结果的打印件仅供纳税人查询、了解本人纳税情况,不作为法定证明使用。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凭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本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扣缴义务人因特殊理由确实无法进行明细申报的,并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对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应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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