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流[2005]2号 2005-2-1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济租赁房政策是继我市推行配租廉租住房后,解决拆迁低收入居民住房过渡安置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支持经济租赁房政策的落实,现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租金收入(代理费收入)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代理费收入,给予暂免征收营业税照顾。对产权人取得的由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支付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收取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三、房产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代理租赁取得租金收入,应由产权人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并由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按照4%税率代征代缴房产税。 四、印花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比照市财政局财税三[1988]17号文件的规定,暂免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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