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会[2022]26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8
摘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2〕19号)文件要求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财会[2022]26号            2022-7-28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服务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2〕19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8日

山西省财政厅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决策部署,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财务管理成本,提高融资能力,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2〕1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主体是山西省财政厅。

  第二章 服务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对象,是指满足以下六项条件即视为符合适用范围的中小微企业:

  (一)设立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二)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

  (三)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的;

  (四)已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已经实现收入的;(设立登记日至申请日三个月内的中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健全规章制度且运行良好的;

  (六)已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行政许可或行业资质的。

  第四条 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服务对象接受会计服务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服务范围或中止政府为其购买服务事项: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第六条 接受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服务对象不得重复申请代理记账服务。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承接主体,是指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的会计服务机构。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通过山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承接主体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采取升级改造、引进采用、自主研发等方式,建设集业务、财务、税务、金融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运用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咨询培训、经营管理、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等综合服务。

  第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审核服务对象提交的原始记账资料,及时完成分类整理、账务处理、纳税申报、档案管理和分类装订立卷等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资料,可要求服务对象更正、补充或退回。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加强服务对象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数据防丢失、防泄露、防窃取等安全防护建设,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企业信息,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不得因企业规模、成立时间、企业类型等因素无故推诿、无理拒绝中小微企业提出的服务申请,不得将服务事项转包或分包。履行合同期间,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变相收取代理记账服务费用。服务对象按企业经营需求提出的其他服务事项,双方自行约定服务费用。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在省财政厅统一公布的承接主体名单中自行选择会计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向承接主体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小微企业申请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附件1);

  (二)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质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社保缴纳情况表;

  (四)承诺书(附件3)。(设立登记日至申请日三个月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承接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承接主体定期将服务对象确认名单(附件2)报送至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享受代理记账服务期限,自协议签订的当月起算。服务对象存在注销、迁移至外省、未持续经营等不满足本细则适用范围情形的,承接主体要及时予以终止协议,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承接主体提交结算申报资料,省财政厅对代理记账服务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实行统一标准,具体金额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采取平台检查、实地抽查、协同核查等方式,审核承接主体结算申报资料,不定期对承接主体服务质量、企业会计信息、纳税申报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应主动配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履行合同期间,承接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等存在因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或套取、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省财政厅将及时取消代理记账服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服务对象要向承接主体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退回的资料按规定及时更正、补充。因自身原因导致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承接主体开展动态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资格,原服务对象可重新选择承接主体,直接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小微企业申请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docx

  2.服务对象确认单.docx

  3.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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