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37号提案答复的函 川林产函〔2022〕541号 2022-06-15 周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竹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第033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因地制宜发展竹产业、让竹林成为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竹产业创新发展,各级各部门相继制定印发了一系列务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21〕10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的意见》(川委发〔2018〕34号)、省委农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竹产业发展和竹林风景线建设质量的32条措施》(川农领办〔2021〕71号)、《四川省“十四五”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竹林风景线高质量建设规划》和、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推进竹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经信轻纺〔2019〕78号)等文件,对竹林资源提质增效、竹文化与竹旅游深度融合、竹产品加工转型升级、竹业品牌和市场体系等多个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针对您提案中提出的几个当前竹农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我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和省税务局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关于创新和突破经营管理模式的建议 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68号)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林农依法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盘活林地资源,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投资经营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与林农建立合作共赢和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总结推广‘林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合作社+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以及‘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务工收入’‘优先股+普通股’‘土地入股+收益保底+产值分红+二次返利’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促进工商企业投入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学生、农村能人、农林科技人员等领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完善职业经理人和职业林农认定、技术培育、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带动力强、联结贫困户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涉林涉农项目”。 二、关于林业采伐机具参照农机具政策予以补贴的建议 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等要求,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并确定补贴范围。各省只能在国家规定的品目范围内选择。目前,竹材、竹笋采伐以及初加工等林业产业所需机具未纳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21)》规定的农业机械类别,暂未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局正会同农业农村厅根据产业需求和竹农意愿,力争将相关机具纳入国家补贴范围。 三、关于收购竹原料纳入全额贴息的建议 按照现行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有关规定,实行一年一贴,据实贴息,对存续并正常付息的竹产业贷款,且符合当年贴息政策的,按实际贷款期限及年贴息率3%测算贴息。 四、关于将竹原料全部定义为初级农产品的建议 我省税收政策主要从两个方面支持竹产业发展。一是从2022年2月1日起将竹浆造纸行业纳入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允许竹浆造纸纳税人按照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原竹作为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仅将原竹纳入了初级农产品范畴,免征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因此竹片等其他竹材原材料暂无法确定为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我局将会同省税务局积极向国家层面呼吁。 感谢您对我省竹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