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5]35号 2005-2-23 税屋提示——依据沈地税发[2007]8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加强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 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纳税辅导、税收例会等渠道,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取消的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规定。 三、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事后监管手段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 四、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信息采集和应用工作,由纳税人在申报环节一次报送资料,税务机关一次采集数据,各部门信息共享。 五、各部门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1.征收科(中心税务所)负责发放纳税人报送备查、备案资料所需各种文书,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时报送的资料,并负责数据录入及资料归档工作。 2.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工作。 3.税政科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稽查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 4.综合征管科负责稽查选案工作。 5.稽查科负责后续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为便于基层局工作,市局正在组织开发相关软件。在软件未使用前,后续管理工作暂由基层局指定部门负责,建立相关台账,待软件正式使用后补录有关数据。 沈阳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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