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市监发[2022]80号 2022-8-11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2年8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对象,构建全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通过全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将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差异化监管,并推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设全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立全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制定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监管制度。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分类结果可以与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部门共享,不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等途径依法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抽查检查等企业信息;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息; (三)其他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企业信息 (四)法院诉讼、信用评价、投诉举报、舆情评价等企业信息。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统一建设全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化、智能化分类提供技术支撑,实现与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对接,支撑市场监管领域差异化监管、监测预警和风险防控等业务需求。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在市场监管总局通用型企业风险指标体系基础上,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判定相结合,每年初动态调整形成全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包括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5个一级指标、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根据指标分值和权重进行风险计算和自动分类。 第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托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通过全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按照全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全区企业按月进行信用风险自动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供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企业信用风险分值最高为 1000 分,按照信用风险分值将企业由低到高分为 A类(信用风险低 0-250 分)、 B类(信用风险一般 251-500 分)、C类(信用风险较高 501-750 分)和D类(信用风险高 751-1000 分)四类。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可以直接判定为 D 类(信用风险高)企业 (一)企业当前被有关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一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从重情节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业或重点企业。 第三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本业务条线差异化监管制度,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违法线索发现率和转案率。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差异化监管制度,扩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 A 类(信用风险低)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二)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 B 类(信用风险一般)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常规监管,保持常态化监管频率,定期进行大数据监测预警 (二)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现场检查等检查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 C 类(信用风险较高)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提高监管频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大数据监测预警 (二)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相结合的检查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 D 类(信用风险高)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严格监管,列为重点监测预警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二)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重点和专业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和专业监管的同时,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按照“通用+专业”的模式,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 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实行触发式监管;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 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注重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分析联动,加强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监测、分析预警、风险处置和跟踪反馈工作,提升信用监管科学性。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时,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对于违规泄露、篡改、虚构、删除相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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