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条款修订] 萍地税字〔2004〕86号 2004-06-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将第五条“各县(区)局要对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后印花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申报缴纳办法”修改为“各县(区)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后印花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申报缴纳办法”。删去第六条。
一、全市所有印花税纳税人,凡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凡符合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印花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由县(区)局统一组织实施。对确定为查帐征收的印花税纳税人,必须向其提供《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表式,并督促其按规定填写备查。对确定为核定征收的印花税纳税人,必须分户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三、对实行专项管理的纳税人,委托其它单位代征税款的纳税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印花税征收方式应确定为核定征收。 四、鉴于纳税人印花税应税项目比较多,各纳税人不一致以及中途可能出现变动,为提高工作效率,在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时统一规定为:应税项目一律填写“全部”或“所有”;计税依据一律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表》,并将此表以附件形式随《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税款缴纳期限一般填写为“按月申报缴纳”,主体税种采用特定申报缴纳方式的,可填写为“随主体税种一并申报缴纳”。 五、各县(区)局要对纳税人进行必要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明确实行核定征收后印花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申报缴纳办法”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