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12
摘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共同起草了《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共同起草了《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5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iyangxiamen@qq.com ,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85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附件2:《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