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出租房产,由于前期工作未准备好,至使房主提前开业而造成损失,因此向房主支付一部分扶持资金,应取得怎样的原始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房地产企业出租房产后,由于前期工作未准备好,至使房主提前开业而造成损失,因此向房主支付一部分扶持资金作为补偿,业主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收到的补偿金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我们理解可开具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付补偿金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适当凭据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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