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新加坡华侨捐赠救灾衣物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7]92号 1997-04-29 海关总署: 为支持侨胞的爱国热情,帮助灾民渡过难关,经国务院批准,对侨居新加坡的曾氏族人向福建省部分遭受特大洪灾的地区捐赠衣物(1005件),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防止国外旧衣物进入我国,捐赠衣物必须是新购的,不得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应直接分发给灾民。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财政部 1997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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