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服务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税收指引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服务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税收指引

  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是中国和新加坡在中国建设的第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是国家深化中新合作,推进“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提升内陆开放水平的重大战略,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税收服务改革发展快速响应机制,梳理形成《服务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税收指引》。

  税 屋附件:服务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税收指引

服务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税收指引

  一、中新(重庆)示范项目涉及的共同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协定优惠待遇。①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果不构成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不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②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是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并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资本,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5%的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③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性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并且是该项利息的受益所有人,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7%的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定机构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新加坡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从中国取得的利息免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任何地方当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从新加坡取得的利息免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④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的,因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发生的租金,缔约国另一方可以按照6%的优惠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⑤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其他与营业税类似的税收。

  2.消除双重征税。①税收抵免。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按税收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新加坡将允许对该项所得交纳的中国税收,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②税收饶让。在上述抵免中,新加坡居民缴纳的中国税收应视为包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给予免除、减少或退还的税额。

  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支持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交易,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二、四大重点领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服务领域

  5.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6.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8.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9.支持保险业发展。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支持向境外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2.鼓励金融企业发展。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13.支持居民企业投资。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4.支持企业融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航空产业领域

  15.促进航空业发展。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视同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16.鼓励飞机进口。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

  (三)交通物流领域

  17.鼓励管道运输业发展。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18.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①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②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③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④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⑤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①国际运输服务。②航天运输服务。

  19.支持国际运输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②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1.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22.鼓励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信息通信领域

  23.促进信息行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2)转让技术。

  24.支持软件企业进口设备。自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5.鼓励软件企业自主开发软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6.支持集成电路产业购进材料设备。①自2000年7月1日起,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② 自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③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27.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8.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30.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持续优化税收管理服务

  32.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税企QQ群等平台,提供政策查询服务。依托现有的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设立服务改革发展专席,由专人专岗提供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方面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查询、投诉请求、意见建议等一站式服务。针对中新项目经营运作特点,统筹“市局+区县局”、“团队化+专业化”、“领军人才+业务能手”等资源,组建专家团队,实施精准化、个性化服务。

  33.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实行全市通办,确保7大类220项涉税事项实现跨区域、无障碍通办,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实行精简报税,开发“网上申报辅助软件”,精简整合纳税申报“十张表”为“一张表”,减少纳税人填报量。推行“一票清税”,让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一家门、取一个号、排一次队、到一个窗、开一张票、缴两家税”,缩短办税时间。加强税邮合作,依托遍布全市的邮政服务网点,推出邮政“寄递+托管+双代”一揽子服务,推行发票代开、税款代征、税票速递等服务。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力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绝大部分涉税事项。

  34.提供个性化办税服务。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二维码”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等制度,强化全程跟踪服务,实现纳税需求与税收服务高度同步,针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限度满足纳税人合理的个性化办税需求。实施“走出去”企业专业化服务,通过编制国别税收信息指南、执行税收协定、加强涉税争议税收服务等,助力重庆企业“走出去”。

  35.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加大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力度,编制并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审批运行流程图,严格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36.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税务行政审批后续管理方式,持续提升后续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以“放权、分权、用权、控权”为核心,将税收减免受理、文书审核、政策解答、风险管理等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探索构建税收减免管理新模式,推动税收管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风险防控转变。

  37.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开通办税绿色通道。积极开展“银税互动”项目,携手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服务商共同创建“重庆税银互动服务平台”,使诚信纳税企业更加便捷有效地获得优先优惠的融资贷款服务。

  38.加强出口退税分类管理。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四类出口企业严格审核、谨慎退税。加大出口骗税打击力度,运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系统,开展出口骗税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净化出口退税环境。

  39.加强涉税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动态信息的采集和监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强化税收政策变化和热点业务问题的深层辅导,引导和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建立健全各部门广泛参与的全流程税收跟踪管理和服务机制,杜绝引进开票中心、空壳公司以及骗取税收优惠等不法行为,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障全市经济平安健康发展。

  40.持续强化政策跟踪分析。加强与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委员会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项目进度和新落地项目,及时提供相应政策服务。建立政策执行反馈机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评估政策效应,不断增强税收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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