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税后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某人税后收入4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某人税后收入4000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4000-1600-125)/(1—15%)=2676.47(元) 应纳税额=2676.47×15%-125=276.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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