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不属于固定资产目录的废旧物品,即:设备修理拆换的废铁及边角料进行处理。请问取得的上述相关收入如何纳税,相应的政策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第十条 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贵公司处理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目录的设备修理拆换的废铁及边角料,不属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概念,要根据贵公司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判断,是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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