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看到这么一则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请问,这个制造业的税率怎么变了呢?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所调整的是应税所得率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它不是税率。由于当前宏观经济发生了变化,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而且行业的划分比较宽泛,不利于具体实务操作。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对制造业的应税所得率未单独规定,制造业的适用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7~20%应税所得率。现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对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单列进行了明确,其中制造业为5-15%,新增农、林、牧、渔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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