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同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后,调查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有关信息同时录入"反避税信息软件系统",各类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不受此限。内部需要调阅的,办理调阅手续。 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对其被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二)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三)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四)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监管期内,如发现企业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为节约对关联企业同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列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本规程的附件《关联企业同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中 第五十条 港、澳、台胞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中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颁布的管理实施办法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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