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浙财税政[1998]15号 浙国税流[1998]152号 浙地税一[1998]56号 1998-11-04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5号文批准,现对我省保险部门开办以下新增险种所取得的保费收入予以免征营业税照顾,具体名单如下: 一、 普通人寿险 1、 团寿双全保险 2、 平安育英才保险 3、 小福星终身保险 4、 幸福人生递增型终身寿险 二、 养老年金险 养老金还本保险 三、 健康(医疗)险 1、 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死亡保险 2、 团体住院安心保费型、还本型 除本文列举的险种和本文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下文列举的险种外,其他未列举的险种一律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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