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专业市场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5]36号 2005-04-13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16]7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省商品专业市场房产税的征管,解决房产税征收中税负不均衡的状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各商品专业市场房屋出租一律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2、按照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文件规定,各商品专业市场凡经设区市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按批准的标准执行; 未经批准的,考虑到商品专业市场雇佣保安人员、清洁工及一些必要维修费用的情况,对专业市场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与物业管理费比例确定为: 总收入的90%以上为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10%以内为物业管理费。请各设区市地税局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本市具体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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