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核定的应纳税额征收税款。 (三)申报征收岗位人员要加强对代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四)税务机关按月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八、其他要求 (一)代开发票范围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代开范围。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供应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合理核定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并加强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的管理,不得强制要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普通发票。 (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按照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适用税率开具,不得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代开普通发票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根据我省经济情况,为提高代开发票工作效率,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自2009年5月1日起,我省代开普通发票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标准暂定为1000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晋国税函[2004]443号)第二条中关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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