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9]6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代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0
摘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供应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合理核定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并加强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的管理,不得强制要求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普通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代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9]65号        2009-04-20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为: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临时经营需开具发票的;

  3.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单笔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月开票不超过5次)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三)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范围为销售摩托车且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代开发票须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代开时提供);

  2.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4.对单笔代开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

  (二)审核。代开发票岗位人员收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代开发票范围。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是否属于代开发票内容。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销售货物是否属于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3.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与《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和计算的税额是否正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印章是否齐全。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相关项目填写不符合规定、适用税率错误、税额计算错误或者存在其他疑点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三)缴税。审核无误后,对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通知纳税人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到申报征收岗缴纳税款。税款征收岗位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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