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46号 1998-07-23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核算计税工资额,同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提,以上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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