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312号 1999-10-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颁布实施以后,各地在执行中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省局给予统一明确。经研究,现就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包括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原则上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所得在单位所在地支付,并能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可由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就地征收入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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