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3]37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375号        2003-11-1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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