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26号 2005-03-2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2005年至2007年3个年度内,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减免范围是从事粮油购、销、调、存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 二、免税条件是当年实际亏损,税务部门调查核实。 三、企业按有关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因当年实际亏损而缴纳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予以退税或抵顶;因特殊困难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四、减免程序、手续、批准权限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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