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2号 2006-02-14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77号)列举的发票票种和适用范围调整和补充如下: 一、《辽宁省大连市税务代理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税务代理行业收取代理费用时开具使用。 二、《辽宁省道路汽车补充客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营运的长途、短途客运行业。 三、《辽宁省大连市城市货的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货的车辆开具使用。 四、《辽宁省大连市进出口代理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口代理行业收取代理费时开具使用。 五、《辽宁省大连市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六、增设面额20元、50元、100元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收费定额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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