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取的会员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6]119号 2006-08-2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申请对山东渔业互保协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的函》(鲁海渔函[2006]175号),来文要求对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取的会员费给予税收优惠。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是今年5月份经省政府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该协会是由渔民自愿组成、实行行业自保,其宗旨和职能是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的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取的会员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向与会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会员费,属于提供农牧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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