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函[2007]230号 2007-12-21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第八条条款废止。
在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一、问:个人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差旅费补助、取暖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收入的8%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统一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超过12%。青岛市2006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74元。(具体征税规定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执行) 5、差旅费补贴: (1)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2) 公杂费: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3)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4)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6、取暖补助(机关事业单位) 正市—1130元/人.年 副市、正局—900元/人.年 副局—790元/人.年 处级—680元/人.年 科级—570元/人.年 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80元/人.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70元/人.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90元/人.年 工人—490元/人.年 (注: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扣除标准以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问: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提取缴纳,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纳的年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在明确到个人名下时,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职工不到规定的年限离开单位领取不到年金时,应按规定退还年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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