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48号 2009-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函[2010]7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调整和名称变更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税局于2001年下发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指定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三家单位为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免税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 近期,江苏省农林厅以《关于我厅饲料检验机构职能调整的函》(苏农函[2008]161号)、见附件告知我局,原江苏省饲料监察所等相关检验职能调整合并到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现由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承担饲料等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请各地对由该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质检合格证明给予承认。 附件:关于我厅饲料检验机构职能调整的函(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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