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2]62号 2002-05-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附件: 1、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 3、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申报纳税主要指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即纳税人使用计算机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以浏览器或者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纳税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或银行网点接收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在规定账户上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而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第三条 凡在青岛市范围内所有缴纳地税机关征管税种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含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远程电子申报纳税。 第四条 市地税局与具备条件的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实施联网。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人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安装使用电子申报所需要的软件或者远程电子申报软件;(二)在税务机关指定的受托银行开设账户并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可按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六条 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受托银行可按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八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通过电子报税系统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应申报的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服务器记录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一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纸介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纸介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报送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与纸介质纳税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纸介质纳税申报表内容为准,由此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纳税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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