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湛地税发[2006]189号 2006-07-18 税屋提示——依据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自今年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及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标准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税负差距较大,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以及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偏高的问题。 为解决两个所得税的核定税负不平衡和服务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偏高的问题,进一步平衡所得税税负,促进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局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调整如下: 一、湛江市区执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各县(市)执行幅度个人所得税带征率 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 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表
四、新带征率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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