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购入房产,交了印花税、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这几项我已计入了固定资产中,交房产税时,也要将这几项计入计税基础吗? 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帐面原值。 问: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中,房屋占一定比重,对于该类房屋若未过户未取得产权,持有期间是否也应该缴纳房产税?如果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如何确认?因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一定等于房产的实际价值或评估价值。如果该房产出租,是否应从租计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从取得房产的当月还是次月开始计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按照上述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于抵债资产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计价缴纳房产税。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参照《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做为计税基础计算房产税。现在发生了得相关装修费,照明和电扇更换改造工程,屋顶防水施工合同工程等等,是否需要对这部分的装修改造费用计算房产税?在会计上,已经将这部分费用资本化确认为新的固定资产(不是房产),按照新的年限计提折旧处理了。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我们理解不属于上述文件列明的要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因此,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不需并入房产原值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问:房产原值中包含如喷泉、配套室外土建、灭火器等消防工具等等,在计算房产税计税基础时是否先减去这部分然后乘以80%?如房产中包含一部分出租房产,能否在计算出全部房产税后乘以自用房产面积除以总面积? 因此,在计算房产税计税基础时不能先减去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然后乘以8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财税地[1987]3号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