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经营汽车客运站的企业,主营收入有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客运代理费、按售票人数提取的站务费。售票款减除以上费用后支付给车辆所属单位或车主个人。我们不经营汽车。 在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将汽车客运站归入第52大类“道路运输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请问:我单位主营收入是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还是 “代理服务业”税目?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35号)文件规定:对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和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铁路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均暂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前各地客运站的营业税处理基本上体现了国税函[2002]335号文件的精神,即将客运站提供的服务作为交通运输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上述主营收入应当适用3%税率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观点一:上述业务不能适应“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 而上述问题中,该单位不经营运输工具,将运输标的转移到目的地的活动,只是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客运代理费、按售票人数提取站.. 观点二: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赞成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政策依据有二: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所强调的“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的规定。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35号)文件规定。对于特定的主体或者简化征收的考虑,按照“交通运输业”征税原本无可厚非。但从另一方面考虑则忽视了税.. 观点三:倾向于按“代理服务业”5%缴纳营业税 从营业税税目注释来看,按“代理服务业”征税比较准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对“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 观点四:应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申报缴纳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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