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青岛地税 作者:青岛地税 人气: 时间:2011-04-06
摘要:主持人:为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帮助企业正确把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青岛市地税局将于2011年3月30日上午9:30-11:00在青岛市地税局网站(www.qdds.net...

网友60262:请问施工企业在异地地税缴纳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当地的国税局抵扣吗?我们公司的国税管理科说必须要在异地的国税缴纳才能抵扣,但是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并没有分国地税缴纳呀?
嘉宾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网友60240:国家征用公司土地的话,给予的补偿款应如何纳税
嘉宾一:这位网友您好。如国家征用您公司土地符合政策性搬迁政策,取得的补偿款可以在五年后计入收入总额;否则应当并入取得补偿款的当年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网友60180:单位购买王哥庄馒头分给职工,当地村民出具收据。请问是否属于农副产品免税,或做纳税调整
嘉宾一:这位网友您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你公司应当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网友60197:今年地税问答中有一个解答是这样的:“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嘉宾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网友60197:那我想请问,如果超过税收折旧年限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如何认定?因为从申报表上看来,税收认定的折旧是0,而会计折旧尚未计提完,这种时间性差异如何处理?
嘉宾一:这位网友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是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网友60186: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购车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后,其购车发票和相关用车费用可以入账吗?费用可以抵扣吗?
嘉宾一:这位网友您好。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和其所投资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购车,其购车发票和相关用车费用应当由其个人处理。

网友60281:房地产企业预售的所得税预征率:普通住宅和网点不一样吗?

嘉宾一:这位网友您好。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青国税发[2009]84号规定:
(一)经济适用房、危改房不得低于3%。
(二)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不得低于5%。限价房是指《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7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中所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三)别墅不得低于30%。单户单体单栋同时配套建有庭院、车库的住宅类开发产品视同为别墅。
(四)其他开发产品不得低于15%。
(五)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外,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区域内的,计税毛利率可以下浮5%,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协商会签确定,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备案。
(六)房地产企业2009年1月1日后收取的预售收入按照上述计税毛利率执行,以前收取的预售收入按原规定预计毛利率执行。
(七)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分别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报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所得税时,须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附送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或《普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规定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非普通商品房(即非政府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青财源[2010]2号将一般商品住房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20%,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网友60262:接着60271的问题,请问若是建筑劳务企业与农民工签了合同,经社保备案但没交保险,其每月领取的劳务费需要申报个得税吗?若是申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企业业务高峰时期每月发放工资人数达上千人,每月申报好像存在一定的困难。是否不需要申报或者只申报超2000的?

嘉宾一:您公司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要求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而不论发放的工资数额高于或低于法定扣除标准。
网友60322:2011年5月份之前,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成本,预付工程款是否可进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嘉宾一:如您所述,你公司开发的产品应当尚未完工,因此应当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其计税成本的截止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的规定执行。
网友60197:我想就刚才60172网友提问的问题再补充问一下,我公司以抵债方式获得土地一块,有法院判决,有抵债债权协议,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合法凭据呢?合法凭据的定义是什么?另外我们为获得该宗地安置了债务方的员工,相关的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成本?

嘉宾一:如您所述,您所提到的问题应当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债务重组,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一般债务重组应当分解为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取得抵债资产两项业务处理。取得抵债资产应当取得合法凭据,据以确定计税基础。安置债务方的员工的相关费用不可计入土地成本。
网友60237:盈利医院的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比例由10%提高到15%的依据是什么?

嘉宾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其中第八条规定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30%。因此,提高应税所得率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执行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网友60333:你好,请问现在可以按14%提取职工福利费吗?提取的福利费可以用于职工工作餐吗?说明:工作餐事自己买菜做饭没发票。

嘉宾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据此,现行的职工福利费只有实际发生并在工资薪金总额14%之内的部分方可依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网友60162:您好,关于提供汇缴鉴证报告的第一条,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是指2010年新成立的吗?

嘉宾一:这位网友您好。此处的当年是指的汇算清缴年度,并非指申报年度。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网友60334:您好:我公司的职工午餐由自己买菜做饭,有收据没有发票,如何入账?可以计入福利费税前扣除吗?

嘉宾:这位网友您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21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你公司应当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主持人: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热情参与,感谢各位嘉宾认真解答!
嘉宾一:感谢各位网友热情参与,感谢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201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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