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委发[2003]14号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25
摘要: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有审批权的部门,都要为扩大民营经济经营领域创造条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打破行业垄断,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和保障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之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投资经营,不得人为设立障碍。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厦委发[2003]14号    2003-07-25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在注重吸收外资发展经济的同时,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创新思想理念,政府加强服务,经营领域放开,政策一视同仁,实施项目带动,重点引强扶优”的总体要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使其成为我市壮大经济总量的有力支撑,配套工业支柱的坚实依托,扩展第三产业的强大动力,加快农村两化的重要载体,促进社会就业的有效渠道。

为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1、放开经营领域,政策一视同仁。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有审批权的部门,都要为扩大民营经济经营领域创造条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打破行业垄断,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和保障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之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投资经营,不得人为设立障碍。

放开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经营,如:道路、桥梁、隧道、港口、电力、电信、环保、园林绿化、城市供水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旧城(村)改造;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经营权,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水务、燃气、公共客运、出租车、公共停车场、车站、电厂、垃圾处理厂等,以及市政设施、路政维护保养、道路环卫、路灯、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经营权;放开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学校、影剧院、医院、体育场所、科普基地等项目。

鼓励投资制造业,尤其是有利于壮大电子、化工、机械三大工业支柱产业链的项目;鼓励投资经营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会展业、商贸业、金融证券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家政、托老等社区服务业;鼓励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投资经营农业产业化项目。

民营企业进入的经营领域,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实行一视同仁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同等适用于民营企业。

2、放宽工商登记,实行项目带动。除国家规定必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办照的前置条件,实行“先办照后办证”,但所需许可证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降低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比例由全体股东约定,上限参照国内同类型城市。符合有关规定的民营企业,当年可免予年检审查。民营企业股东变更时不增减注册资本的,免交验资报告。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项目带动战略的要求,创新项目生成机制、推介机制、管理机制、投融资机制和协调机制,特别是要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库,通过报刊、网络、推介会等形式,发布项目招商信息和相关投资促进政策,吸引、集聚和引导民资民力。要以项目为载体,灵活确定民营经济的投资经营方式和配套支持政策,促进投资增长,带动人才聚集,推动产业壮大。

3、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行自主创新。引导和资助建立对外开放、资源共享的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实行低标准收费。引导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的支持。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或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由同级科技专项经费予以资助。市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实施高新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按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可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资助。年度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项目,在贷款上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在市、区受益财政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统筹解决。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区受益财政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100%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

4、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国家、省、市扶持进出口的有关政策,尤其是在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本市商业性银行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广交会”等参展摊位分配以及享受各级政府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兴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立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承办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同等享受我市各项鼓励政策,并简化赴境(国)外投资的审批手续。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其他地区的商品展销,公共布展和宣传推介费用由政府承担。对参与我市对口扶持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5、鼓励参与翔安工业园区建设和向专业工业园区聚集。在翔安区划出一定区域,鼓励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创办工业园区。对参与开发和进入翔安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周边城市的财税、劳动、行政管理等各项扶持政策,翔安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均可参照执行。

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按全市产业布局,以延伸产业链和为大企业配套为重点,向工业园区集聚,实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进入园区的民营工业企业,比照外资企业享受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可优惠10%,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于2年内分期付款。进入园区的民营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由市、区受益财政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予以100%的扶持,之后再给予三年50%的扶持。

6、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协同发展民营经济。大力吸引全国范围内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知名大中型企业进入本市,注册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独立法人企业。以上企业从2003年度起,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上缴各类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达2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由市、区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对新办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首期到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提供开业前的全程服务。研发中心按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补贴。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发展规划,开展各项认证,实施名牌战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实行强强联合或采取多种形式实施低成本高效益扩张。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买壳、参股等形式发展为上市公司。

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从2003年起每年根据相应条件确定若干重点民营企业,由市领导挂钩联系,参照享受政府扶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对民营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达一定规模以上的,受益财政的同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帮助民营企业打破所有制、部门、身份界限引进紧缺人才;民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企业在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等方面与其他类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8、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担保服务体系。对民营企业投资经营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安排财政贴息、投资补贴、设立担保基金和提供风险投资支持等形式,予以鼓励。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机制,采取价格补偿和财政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保证民间资本或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合理回报。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用于扶贫、救灾、捐赠、“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按规定标准在税前列支。

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上要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在条件审查、办理程序上要更加灵活便利。要积极主动地向民营企业宣讲金融政策,推介金融产品,提供结算、汇兑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要努力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对信誉优良的民营企业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充分运用以个人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企业经营权、知识产权、持有的股权、承包权以及其他可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益进行抵(质)押等措施,扩大贷款范围和规模。

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内要安排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担保体系。市担保公司要逐步过渡到主要为区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采取市、区政府出资入股扶持,区政府组织社会融资和民营企业参股的方式,组建区级信用担保机构,并聘请职业经理或委托专业公司运作。同时,引导民营企业按行业、以会员制方式组建互助性的担保机构;鼓励各种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吸纳民间资金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和规范民营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据以作为信用担保的配套。

市区两级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带动社会专业服务和民间中介服务,共同构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管理诊断、市场信息、投资指南、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9、强化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坚持鼓励发展与引导提高并重、依法管理与加强服务并举的方针,大力营造民营企业及其业主和员工社会上有信誉、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法律上有保障的发展环境。

以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为目标,优化制度环境。认真清理和规范本市相关的各类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消除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待遇。以保障合法权益为目标,优化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投诉、应诉及监督机制,积极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对已经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以廉洁、高效、求真、务实为目标,优化政务环境。增强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坚决克服“怕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现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取缔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以统一思想、凝聚合力、鼓励发展为目标,优化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诚信守法有贡献的民营企业及其业主和员工,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强化重商亲商尊商的社会氛围。

10、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团结教育。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宏观调控、各区自主发展、部门全力支持”的组织领导格局。组建厦门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经济发展局。将引进民间资本、发展民营经济与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一样纳入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各区党委、政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责任上要分解落实,措施上要务实管用,从各个方面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市直各部门要着眼发展大局,支持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发挥各级工商联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要支持工商联在非公有经济成分比重大的行业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履行指导、管理、服务职能。

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准则,加强对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营企业中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加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法律和业务培训。注重推荐民营经济中的代表性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人选。组织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注意将各种评先评优活动覆盖到民营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照章纳税、职工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坚决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

本意见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利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民间资本兴办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内联经济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我市历年颁发的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如与本意见有矛盾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历史遗留的乡镇企业用地确权问题,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规划局、建设局、消防支队、综合执法局、法制局、农业局等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必须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制订配套的实施细则,报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发布实施。

本意见由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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