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沈地税函[2012]17号 2012-04-06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条款废止。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流程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契税减免备案程序 (一)耕地占用税 减免耕地占用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申报手续。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上报市局时应提供《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4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占用耕地的相关资料。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2份返给上报基层局,分别由基层局和申请人存档,申请人凭此表领取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 (二)契税 减免契税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办理减免契税申报手续。由综合业务二科会同基层税务所进行调查,同时出具调查报告。经基层局审理会审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备案。上报市局时应提供《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5份,(分别由省局、市局、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及纳税人各执1份)、调查报告及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资料。待省局备案后,市局将《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3份返给上报基层局,由基层局返给申请人2份,其中1份由申请人存档,另1份由申请人交与契税征收窗口,凭此表领取契税减免手续。 二、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耕地占用税减免和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下契税减免备案程序,由受理基层局负责备案管理。 附件: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减免证明资料 契税减免备案(申报)表 契税减免证明资料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