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公路客运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7-04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公路客运业启用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新版发票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从事省际、省内长途、县乡短途等公路客运业务的纳税人。 新版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两大类。应用计算机发售客票的公路客运售票窗口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由一二级客运站、三级客运站和中俄文三种版式组成;对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售票和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统一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划分为九种版式。 原套印“吉林省道路运输客票专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一二级客运站中文机打票)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车专用票》可过渡使用至2012年9月30日。原套印“吉林省道路运输客票专章”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三级客运站中文机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中俄文机打票)、《吉林省公路汽车补充客票》(定额票)和《吉林省公路汽车自理行李、包裹票》可过渡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12 .doc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二级站使用)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级站使用)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中俄文版)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5元) 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10元) 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元) 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1-50元) 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0-100元) 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55-350元) 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元,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使用) 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40元,龙嘉国际机场客运班线使用) 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20元,客运站不使用计算机售票、运输途中上车乘客自理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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