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提供该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其中,应税劳务指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规定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 2、相关法律 3、特点 营业税是价内税,从价计征,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我国营业税不同的税目之间税率会有所差异,在3%到20%不等。 营业税对全部交易额征收,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因此营业税的收入比较稳定,但也导致了对应税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在生产的各个阶段以总销售额为税基征税,已经交过税的上游产品(如原材料)在下游产品(如上述原材料制造的消费品)销售时还需要再次缴税的情况。 (二)增值税 2、分类 消费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是用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再减去同期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后的余额。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这一部分相当于个人消费支出,故称“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是用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再减去固定资产折旧。这部分相当于国民生产净值,故称“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是用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对固定资产不做处理。这一部分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明显存在者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收入型增值税则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在会计处理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因此这一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但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发票扣除制度,因此会计处理上的问题给计算带来了很大困难,不利于增值税的征收。消费型增值税是最纯粹的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会导致财政收入减少。 3、特点 (2)增值税是价外税,易于转嫁,有利于鼓励生产和投资。 (3)增值税的税源广泛,具有普遍性、及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4、我国增值税立法上的变化 在这次改革中,增值税的税制体系很不完善,存在者很多问题体现在:(1)税收范围较窄,仅在部分产品及行业中实行;(2)增值税与产品税、营业税共存间分工模糊,征收混乱;(3)实行价内税;(4)税额征收核定方式不明确,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赖性大;(5)缺乏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 (2)1994年改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及加工、修理修配各环节;纳税义务人包括所有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2)有两档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3)确定了价外计税的核算方法,明确了凭票抵扣制度;(4)把生产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便征收办法。 虽然这次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和税收征收范围不完整。1994年前后我国经济明显过热、投资过度,因此我国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意在抑制投资过热,并保证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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