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条款调整]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预征率1.5%”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第一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上调0.5%。 二、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按月申报预缴。纳税人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上月土地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第六条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条款调整]附件: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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