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体的EPC项目来说,应当注意分析其国内法对设计费性质的界定 一般而言,EPC项目指的是业主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主要工作委托给总包方来组织实施,并由总包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费用承担总体责任的项目安排方式。由于EPC合同安排中业主与总包方以至分包方,很可能是不同税务管辖地的税务居民,而项目实施过程中又往往不同程度地涉及技术使用和转让,从而导致以合理的安排来支付技术使用和转让的相关费用,也就涉及到了相关的税务问题。在不考虑国家之间税收法规影响的前提下,假设工程所在地的项目总承包方及分包方均属于不同税务管辖地,本文分别就设计、采购和施工环节对EPC项目相关无形资产交易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设计环节的税收问题 根据行业不同,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成果传递到相关的EPC交易主体有多种交易形式,包括且不限于:1、设计单位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总包方或特定的分包方提供服务;2、设计方将设计方案(产品)等许可给总包方或特定分包方使用;3、设计单位向总包方或特定方转让设计成功等各种方式。各种方式下还会涉及不同的支付安排等,而各个交易安排下往往面临不同的税务处理。 从不同的交易安排出发,首先,需要考虑相关的费用支付在支付方所在国作税务处理,相应的处理结果往往因各个国家的国内税法而各有不同。其次,需要考虑支付方所在国和设计方所在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从某种程度上,税收协定的规定往往会优先于国内法。 这里,我们重点对税收协定下的有关费用支付作讨论,假设EPC项目中所涉及国家之间均具有税收协定,且基本内容与OECD税收协定范本一致。根据具体的设计件,上述(2)、(3)项的费用可能是技术许可费,或者是技术服务费。 在总包方未将设计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的设计成果将直接应用于其后续采购、施工过程中。此外,就总包方和发包方之间而言,总包方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在此情况下,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似乎更倾向于认为该设计费属于技术服务费。如果由专业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分包方,该设计单位保留设计成果的著作权,仅仅把现有的设计成果许可承包方或施工分包方应用,此时,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似乎更倾向于认为分包方收取的设计费属于技术许可费。 在实务中,EPC项目设计工作可能涉及一些非OECD成员国的国家。因此,对于一个具体的EPC项目,都应当注意分析其国内法对设计费性质的界定。 采购环节的税收问题 采购环节的技术交易通常发生于对项目主设备及关键设备的采购上。供应商(假设项目所在国境外)在提供这些设备时,根据项目的性质,可能会在设备价款、运输费用、后续安装费用之外,另行收取一定的设计费。从所得税角度,采购环节的设计费,与设计环节的设计费面临类似的问题。 除所得税外,为将设备进口至项目所在国,进口方需要考虑按照当地法规确定设计费是否应当纳入货物完税价格,一并缴纳关税等进口税项。我们假设EPC项目相关国家的海关估价规定与我国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内容一致。 根据我国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应当以设备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是指为进口该设备,买方向供应商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在设计费被认定为技术服务费时,海关完税价格应当包括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如果设计费是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进口方在购买该进口设备的同时获得了一项附随的技术许可。一旦该项技术许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设备直接相关,或构成了设备向项目所在地境内销售的前提条件,则买方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同样应当计入设备完税价格。 当然,一项技术相关的服务或许可费用不应该同时产生所得税和关税的双重税负,从估价方法和OECD的规则协调上应该有技术依据作出这样的判断。当一国国内法规或实践与国际惯例间存在差异时,海关和当地税务机关都可能会更倾向于适用相应的国内法规和实践。 施工环节的税务问题 具有特殊施工工艺的总包方或施工分包商,可能因为当地法律的要求或出于对其他原因的考虑,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并许可实际施工单位应用其特殊施工工艺收取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此时的交易就更加类似一般的特许权使用费交易。 由于EPC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为从税务角度优化EPC项目的技术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作 者分别系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经理、高级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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