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17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水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评估分析指标和预警值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在开展具体的纳税评估分析时,应综合运用各类评估指标,并参照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第十九条 评估分析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评估分析指标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若干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应当参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局分行业纳税评估操作指引中所列举的纳税评估指标,有针对性地选用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并结合预警值测算方法模型、本地评估工作实际,自行选取和测算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并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三节 评估分析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专业纳税评估分析的具体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合理性分析法等。

  比较分析法是指将评估项目实际计算数与既定参数相比较,分析其是否异常。

  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确定评估项目内部结构变动是否异常。

  趋势分析法是指将连续数月报表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增减变化的方向和幅度,以确定评估项目是否异常。

  合理性分析法是指将有关数据与纳税人历史数据、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水平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

  第四章 评估疑点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审核评析结束后,应对疑点问题和初审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对经审核评析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估结果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排除疑点,或者需要被评估对象解释说明的,转入评估疑点核实。

  第二十三条 对经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税务约谈前,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约谈时间、地点、审核评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评估委员会同意并通过纳税人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应提前3天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协商同意后可延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税务约谈时,应由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并制作《税务约谈记录》。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在《税务约谈记录》中详细记载,需要留存待审核的资料应签收,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 进行实地核查前,核查人员应调阅纳税人纳税评估相关数据和征管档案。实地核查应围绕需要进一步查实的问题展开。

  第三十一条 实地核查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实施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二条 核查人员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对核查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应当经纳税人的财务负责人核对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评估疑点核实工作中,评估人员应对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

  第三十四条 评估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等情况,起草《纳税评估报告》,并在《纳税评估报告》上形成纳税评估意见,经评估委员会批准,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核查的结论和意见,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六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制作《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并附相关纳税评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的;

  (二)涉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

  (三)涉嫌虚开、非法代开、伪造、倒卖、私自印制发票或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的;

  (四)涉嫌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五)涉嫌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完税凭证的;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税凭证稽核比对异常、影响到相关地方税收,涉嫌偷骗税的;

  (七)其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三十七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或者不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造成不申报、少申报纳税的,可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应责成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分析、核查,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评估人员应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的式样由各市地税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六章 提出管理建议

  第四十条 专业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工作进行归纳总结,针对发现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按户或者按类型提出工作建议,据以改进主管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落实工作建议、改进日常管理的情况向评估委员会定期进行反馈。

  第四十一条 税务稽查部门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提供的有效案源,通过稽查验证评估实效。对不予立案稽查的要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对立案稽查的,应及时反馈查办结果。为改进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经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评估人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评估人员在专业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专业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专业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提高专业评估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对专业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专业纳税评估人才库,不断推进专业纳税评估工作,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市地税局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废止。2008年4月7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陕地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纳税评估表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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