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涉税问题应该优先考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文庆 人气: 时间:2021-06-25
摘要:与会专家提醒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税问题应该优先考量,以便厘清重整思路,用足税收优惠,尽早启动纳税信用修复工作,确保企业通过重整实现“涅槃重生”。

  6月18日,青岛企业破产重整涉税论坛在山东青岛举行。本次论坛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和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在论坛上,破产法研究领域专家学者及相关实务工作者,就破产重整的涉税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专家提醒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税问题应该优先考量,以便厘清重整思路,用足税收优惠,尽早启动纳税信用修复工作,确保企业通过重整实现“涅槃重生”。

  厘清思路,各方利益最大化

  “企业破产重整的整个过程中,涉税问题是绕不开的。”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任敏说,对破产重整,有哪些涉税问题,应该怎么处理,企业需要提前做好计划。

  从实践看,大部分破产重整企业,重整前已经被列为非正常户,需要处理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重整过程中,处置资产等环节将会涉及税费缴纳;完成重整,重新开始经营后,也会产生纳税义务。“企业足够重视,税务处理做得好,后续问题就少,如果不重视税务风险,很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阳光说。

  甲公司经营困难,外债高筑,不仅有欠贷、欠息、欠薪、欠税、欠债,还有以前年度逾千万元亏损。企业主要的资产只剩下一处房地产,已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准备申请破产。按照原来的计划,甲公司准备按照评估价格处置现有的房地产。税务律师介入后发现,企业的房地产年代久远,如果处置成功,全部税费超过处置金额50%,所得不足以清偿欠息、欠贷、欠薪、欠税和欠债,各种矛盾难以解决。

  综合考量税收因素后,甲公司形成了新的重整方案:与准备扩大生产的乙公司进行合并重整。按照方案,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并入乙公司,并适用免缴、递延和暂不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整后,甲公司房地产权属依法转移至乙公司名下。合并后的乙公司拿出部分资金,按照规定的程序,清偿了各项债务,顺利完成重整,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这个案例充分说明,解决重整企业的问题,关键在思路。有思路,才能有出路。”任敏说。

  用好优惠,涅槃重生有希望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三级高级法官冯梅分析,为了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对已经丧失经营能力的企业而言,这些税收优惠极为关键。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给破产企业带来更多活力和希望。

  据冯梅介绍,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政策有很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近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契税。

  丙造船厂就是受惠企业之一。由于国际航运低迷,行业下行,丙造船厂出现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面临困境。2016年底,企业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8年5月启动重整计划。重整期间,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下,企业梳理了涉税数据,发现有一笔4400万元出口退税款和一笔1700余万元的免抵退税款,还可享受破产重整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优惠。用足这些税收优惠后,企业资金压力极大减轻,重整计划得以顺利进行。重组计划执行后,该造船厂迅速恢复了生产,船舶订单已经接到了五年以后,还研发了许多新产品,真正实现了涅槃重生。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必须提前做好测算。任敏举例说,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通过合并方式进行破产重整,且合并后公司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企业获得的其实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暂不征并不意味着免征,企业在未来处置房地产时,还是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破产重整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注意统筹规划,尤其是在短期内有资产处置计划的,应提前测算好税收成本,再决定是否适用重组中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修复信用,重整之后再远航

  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曲在棣告诉记者,随着近几年纳税信用应用场景的拓展,纳税人越来越希望通过自己主动纠错,尽快恢复自身纳税信用,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信用损失。对于刚经历了破产重整的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至关重要。

  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徐伟一直关注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服务。他告诉记者,破产重整企业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支持下重整成功,继而重新扬帆远航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以丙造船厂为例,2017~2018年,丙造船厂的纳税信用等级都是D级,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些障碍,对外招投标受到许多限制。2020年,刚刚经历了破产重整的丙造船厂,经过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等级变为B级,银行贷款、对外招投标等业务得以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发布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274号文件”)规定,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将出具批准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企业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应根据裁定书,评价企业纳税信用级别。

  曲在棣提醒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企业如果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需要进行补办,且补办有时限要求。如果这些补办事项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30日内完成的,可以挽回80%的扣分损失;当年完成的,可以挽回40%的扣分损失;次年完成的,则只能挽回20%的扣分损失。

  纳税信用修复的申请时限和程序,也需要纳税人高度重视。纳税人应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或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果企业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首先要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然后才能进行纳税信用修复,且纳税信用修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徐阳光介绍,按照27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重整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来适用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其完成破产重整前产生的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等,不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在当天的活动中,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与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签订了《企业破产重整税法实训合作协议》,举行了破产重整税法实训基地签约揭牌仪式。双方约定,将立足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和拯救功能,促进重整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积极推动青岛破产企业重整之后再远航。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胡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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